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违反现行规定,但是却是不合理的。
对于火车上丢票必须补票,铁路部门给出的说法往往是旅客丢失车票后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在不晚于车票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二是要到车站指定售票窗口办理。且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章第九节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车票起(不能证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但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也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既然铁路局已经实行了火车票实名制并全国信息联网,检票人员完全可以根据身份证来核实他的购票情况,也可以证明他购买的是全票,那么上车后车票丢失只能按照原来的车票遗失规定办理就是不合理的了。况且,一名旅客能顺利进站、上车、出站,需要经过进候车室查验、上车时检票、车上列车员查验及最后出站时复检多道程序,而出站却在最后一道程序,因为旅客丢失车票就要让旅客补票,对旅客这个合同主体不公平。
从法律角度来看,旅客购买了实名制车票,就和铁路部门构成了合同关系,实名制信息的查询是合同双方的附随义务。在旅客丢失车票后,除了上车前可补票、下车后根据个人证件及信息再退票外,为显示公平,旅客在旅途过程中的丢失车票行为,铁路部门也应尽到合同义务,不能因为网络上不能查询,而让丢失车票的旅客再次为这次乘车买单,这对重复补交车票款的旅客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
这部分有待相关部门根据现行实名制车票的制度对相关规定予以合理修改。